沧渤环罚〔2018〕59号
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95482559A
地址:河北省黄骅港开发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现
我局于2018年6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炼钢厂热泼渣车间无组织排放现象严重。经调查,你公司热泼渣车间部分采光板未及时进行安装,造成上述大气污染问题。
以上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沧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炼钢厂属年内第1次实施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伍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沧州渤海新区支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待结算财政款项
账 号:0408 0008 1120 0310 16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沧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黄骅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