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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渤海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60号

日期:2018-07-24    来源:系统    编辑:庞灵玉    阅读次数: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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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渤环罚〔2018〕60号

河北渤海煤焦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795493944D                           

地址:沧州渤海新区南疏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民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界异味严重。我局委托渤新检测公司对你公司下风向厂界开展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厂界非甲烷总烃超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经调查,你公司2#脱硫塔进口煤气阀门法兰处漏煤气,3#焦油槽顶部人孔处未封闭,造成上述超标问题。

以上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沧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属年内第1次实施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贰拾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沧州渤海新区支行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待结算财政款项

   号:0408 0008 1120 0310 16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沧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黄骅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