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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渤海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2号

日期:2018-07-24    来源:系统    编辑:庞灵玉    阅读次数: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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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渤环罚〔201812

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95482559A         

地址:河北省黄骅港开发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现 

2018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内部施工工地仍在进行土石方作业,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的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沧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有关规定,鉴于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影响,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壹拾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沧州渤海新区支行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待结算财政款项  

   号:0408 0008 1120 0310 16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沧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黄骅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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