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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渤海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4号

日期:2018-07-12    来源:系统    编辑:庞灵玉    阅读次数: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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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渤环罚〔2018〕44号

 

张民强:

身份证号码:370502197004233211

2017年12月29日,我局对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焦化厂项目尚未进行环保设施验收即投入使用。2017年12月29日,我局对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沧渤环责改字〔2017〕39号),责令该公司限于2018年4月29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5月15日,我局对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焦化厂项目仍在生产,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经调查核实,你作出决定要求该项目在环保设施尚未进行验收的情况下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为证。

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焦化厂项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沧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鉴于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焦化厂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壹拾伍万元罚款。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沧州渤海新区支行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待结算财政款项   

   号:0408 0008 1120 0310 166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沧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黄骅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