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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渤海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52号

日期:2018-07-03    来源:系统    编辑:庞灵玉    阅读次数: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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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渤环罚〔2018〕52号

河北海特伟业石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0554995235  

地址:南疏港路北侧伦特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杨启元

我局于2018年5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地面火炬燃烧时出现冒黑烟现象。经调查核实,你公司C4装置MTBE单元阀门更换过程中,未对可燃性气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造成上述大气污染问题。

以上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和《沧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属年内第1次实施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伍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沧州渤海新区支行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待结算财政款项  

   号:0408 0008 1120 0310 16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沧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黄骅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