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人民政府、中捷产业园区、南大港产业园区、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黄骅经济开发区、渤海新区物流产业园区、渤海新区海洋经济产业园区、中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河北渤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沧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沧州盐业集团有限公司,驻区各单位:
现将《沧州渤海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29日
沧州渤海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沿海地区发展规划》,吸引优质创业资本、项目向渤海新区聚集,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推动渤海新区自主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渤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沧州渤海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渤海新区管委会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宗旨。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资金流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与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推动渤海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
第四条 引导基金的规模。首期规模不低于2亿元,由区财政按年度分期投入,通过逐年增资、投资回收滚动使用等方式扩大规模。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原则和投资方式。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现阶段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为参股和跟进投资。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组织体制
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领导机构。渤海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为引导基金的领导机构,负责对理事会决策事项的审批。
第七条 引导基金的理事会。引导基金设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负责协调和确定引导基金的投入规模、投资方向、合作机构等重大事项,理事会由渤海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牵头,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城市规划建设局、科技局、国资办、金融办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理事会各成员单位负责提出各领域引导基金成立申请,发布引导基金管理人招标信息,向引导基金推荐企业和项目,并负责本行业或产业的政策指导。
第八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金融办。
第九条 引导基金的出资人代表。现阶段委托河北渤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负责引导基金投入资金的日常管理运作事务,主要包括:
(一)拟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为理事会提供决策依据;
(二)与合作机构设立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三)定期将所参股子基金和跟进投资企业的运营情况报送至金融办,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条 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由河北渤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1家在渤海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测,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托管银行应每季度向金融办和河北渤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监测报告。
第三章 子基金的合作条件
第十一条 子基金应在渤海新区注册,原则上以货币形式出资,并按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第十二条 子基金的投资规范。在渤海新区范围内的投资,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但有特殊情况,经沧州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除外;对单个企业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且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
第十三条 子基金的注资规范。子基金中除基金管理人,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按约定比例同步到位。
第十四条 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但有特殊情况,经沧州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除外。确需延长的,经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第十五条 子基金的管理。子基金应当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基金管理人原则上由河北渤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但经沧州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以其他方式确定的除外。
除有特殊情况,经沧州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原则上具有不低于5亿元规模的股权投资资金管理经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且近2年取得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的盈利水平,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三)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十六条 子基金的托管。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原则上由河北渤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但经沧州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以其他方式确定的除外。托管银行除应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关于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在渤海新区设有分支机构,在全区有一定的业务基础。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行业惯例收取的管理费用及托管费用等,按签署的合作协议执行。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和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的退出方式。引导基金在子基金存续期结束后,可以通过上市减持、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多种途径实现退出。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
(一)签订合作协议后,基金管理人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限完成子基金设立手续超过1年的;
(二)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三)子基金设立满1年仍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规定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的损益分配。引导基金退出后,获得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投资损失按国有资产处理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需每季度向河北渤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基金托管人的风险控制。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资金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河北渤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监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河北渤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每季度向金融办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河北渤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得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要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当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要按照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的认购比例一般不超过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但有特殊情况,经沧州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要接受财政局和国资办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和创业投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或截留挪用引导基金等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渤海新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并根据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