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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2018年沧州渤海新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渤新管字[2018]186号

日期:2018-05-04    来源:系统    编辑:庞灵玉    阅读次数: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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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有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2018年沧州渤海新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4

 

 

 

 


2018年沧州渤海新区海洋伏季休渔

管理实施方案

 

为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和《2018年河北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实施方案》,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保护好海洋渔业资源,有效落实伏季休渔制度,促进渔业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严格实施伏休管理措施,确保“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切实养护渔业资源;

(二)落实“依港管船”、“定人联船”的渔港监管措施,加大海上巡查力度及频率,确保伏季休渔秩序稳定;

(三)完善督导机制,夯实各级渔业部门责任,确保伏季休渔制度得以全面落实;

(四)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契机,密切同海警、公安边防协作,维护良好的渔业生产环境;

(五)积极开展涉渔“三无”船舶清理取缔和违规渔具渔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推动涉渔“三无”船舶清理取缔和违规渔具渔法清理整治工作登上新台阶。

二、相关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作业外的其它海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定置作业及毛虾资源的开捕时间为8月15日12时。

(三)海蜇资源开捕时间由省农业厅另行公布。

三、管理措施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大对渔港和海上的监管力度,确保伏休制度有效落实。

(一)坚持“依港管船”,落实船籍港休渔制度

所有应休渔船原则上必须在5月1日12时前回船籍港停靠休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停港渔船进行全方位监管,如实绘制休渔渔船泊位示意图,制作《伏季休渔渔船停泊港口登记表》,于5月5日前逐级上报至省、市、区伏休办公室。

由于我渔船多,渔港小,河道狭窄,不接受外地渔船在我休渔靠港。外地渔船一律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清退。

渔船确需在外省休渔的,船东应向停港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接收,纳入当地休渔渔船管理范围。未经同意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好监管责任,派驻人员,对辖区应休渔船集中停靠,严防死守,制定切实可行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加大管理力度,随时掌握渔船动态,切实做好异地休渔渔船停港休渔情况日常检查监管工作。伏休办随时检查督导,渔船名单逐级上报省、市、区伏休办公室备案。

伏休期间,休渔渔船原则上不准转港。确需转港的,由渔船所有人向停港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伏季休渔渔船转港报告书,经拟转入港口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转港。经同意转港的渔船,按照“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统一纳入当地伏休管理范围,并逐级上报省、市、区伏休办公室备案。

渔船转港前,要向停港地监管责任人报告,经停港地监管责任人在转港报告书上签字确认后,方可出港。渔船转港期间,要全程开启定位设备并随船携带转港报告书,在停港地监管责任人的监管下,于指定时间内到达预定港口,禁止携带网具。渔船转港完毕后,要立即向转入地监管责任人报告,经转入地监管责任人在转港报告书上签字确认后,纳入当地伏休监管范围。转入地监管责任人要及时将渔船转港情况书面通报原停港地监管责任人。省内转港应在24小时内完成。

(二)坚持“定人联船”,落实渔船监管责任

通过签订责任状等形式逐船落实监管责任人,并在渔港内醒目位置张贴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监管责任人要当面向监管渔船宣传伏季休渔有关政策,并与渔船所有人签订《遵守伏季休渔规定承诺书》。监管责任人要加强渔港巡回检查,定期清点渔船,实时掌握渔船动态,确保做到“底数清、情况实、动向明”,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坚持统一查处标准,落实海查陆处原则

海上查获的涉嫌违法违规渔船要严格依照“海查陆处”原则,押回指定港口集中扣押,不得私自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对于不按规定休渔的,可按规定扣减燃油补贴。我区籍违规渔船,处理完毕后移交给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渔港定点休渔;外省(市)籍违规渔船,处理完毕后通报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召回。其中:

对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坚决打击,按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对销售、收购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罚;

对虽未当场查获实施捕捞作业但携带渔具的捕捞渔船,按违反禁渔期规定捕捞进行处理、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港的,按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禁止离港决定依规进行处罚;

对查获的出海生产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扣押回港,交由船东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政府依法依规处置;对于港内发现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禁止离港,并指定专人监管,集中定点停放,依法依规处置;

对查获的禁用渔具以及网目尺寸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标准的违规渔具,一律予以没收。海上的作业渔具必须在5月1日12时之前完成起网,5月1日12时之后的海上留置作业渔具一律认定为无主网具,区应组织力量对无主的海上留置渔具进行清理。 

(四)坚持做好“行刑衔接”,落实扫黑除恶责任

进一步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完善“行刑衔接”机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对伏休期间查获的渔业违法案件进行甄别,对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渔业主管部门要以扫黑除恶斗争为契机,维护良好的渔业生产环境。按照“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原则,滚动摸排和及时发现、移交本行业领域涉黑涉恶线索,对行业领域的涉黑涉恶总体情况、表现形式及成因等进行全面排查分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发现行业监管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提供重要支撑;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行动,结合自身职能,加强日常监管工作,严格执法、不徇私情、公正办案,对伏休期间违法违规行为及涉黑涉恶势力打击不留情、不手软

(五)坚持开展联合检查,落实执法协作机制

1、加强执法力度。我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增殖对虾、海蜇分布海域以及交界海域等重点区域的监管力度,开展海上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伏休前中期,重点查处“绝户网”等违规渔具。伏休后期特别是海蜇、定置网具开捕后,要重点检查渔船持证、网具情况,重点查处涉渔“三无”船舶以及使用非许可作业类型、非许可网具进行渔业生产等行为。

2、开展联合检查。伏休办公室将根据海上管理形势对我区执法船舶、车辆、人员等进行统一调度,并配合省、市伏休办不定期地开展海上联合检查。重点打击带头违规、集团性、规模性的违规行为,特别是针对利用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违规渔具非法捕捞生产等重点违规行为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区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渔政、渔港监督、船检等职能机构,集中开展渔船在港情况执法检查,及时遏制渔船偷捕苗头,清理整治在港渔船携带网具,发现禁用渔具一律予以没收。严厉打击违规出海作业行为,切实做到“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

3、加强渔港、码头管理。

我区要对重要渔港、码头派驻专人管理,陆地检查以港监为主。在潮汐渔船能进出港期间,重点管控,严禁渔船离港,查处非法生产渔船。加强与海上信息沟通,做到海上查、陆地堵,使非法捕捞渔船无处遁形,维护我正常伏季休渔秩序。码头名称、派驻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报市伏季休渔办公室。

四、基本职责

我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休渔秩序维护和伏休渔船的管控工作成立伏季休渔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配合省、市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5月1日12时后,逐艘核实应休渔渔船停泊渔港和具体位置,与渔船所有人签订《遵守伏季休渔规定承诺书》留存备查,5月5日前将《伏季休渔渔船停泊港口登记表》逐级上报至省、市伏休办公室。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绝户网”等违规渔具,重点打击带头违规、集团性、规模性非法捕捞行为。切实加强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渔船的管理,明确作业方式、作业海域、作业时限、渔获物上岸渔港等管理要求,专项捕捞做到船只外观可区分、易识别,作业海域和作业时间可管控。严格落实依港管船,加强渔船船位排查和动态管控,强化渔港、码头及渔船停泊点的监管,严防渔船违规出海;开展渔船标识整治,规范休渔渔船的船名号刷写;加强对渔需物资的管控,严防无合法理由为休渔渔船加油加冰;利用渔船电子监控系统,强化对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做好防风、防火、防盗、防碰撞工作,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近海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海上高压态势。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健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伏季休渔工作机制。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健全管理机制,完善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层层抓好落实,确保伏季休渔制度顺利实施渤海新区成立2018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休渔日常工作(详见附件)。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等宣传手段,深入渔村、渔港、渔船,宣传渔业法律法规和伏季休渔管理的具体要求,引导渔民提前做好生产安排,争取对休渔制度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也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完善信访举报制度,鼓励渔民群众对违规行为和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三)强化执法协作,做好协查移交。休渔期间,继续强化港口监管与海上检查、渔政机构与海警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联合检查、交叉检查、驻守检查等方式,加强重要渔业海域、交界海域和违法违规渔业案件高发海域的执法监管。对于查获的涉嫌治安违法、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及时向海警部门移交。

(四)强化支持保障,确保休渔顺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做好休渔管理工作的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充分利用伏季休渔的有利时机,做好渔民服务工作,广泛开展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搞好船员资格培训,提高广大渔民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消除安全隐患,为秋冬汛生产做好充分准备。要继续将渔业油价补助政策与休渔管理结合起来,同时要充分利用好油价补贴调整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对渔业资源养护、渔民转产转业、休渔补贴等给予一定支持。

(五)强化监督落实,保证休渔效果。伏休办将对各成员单位的伏季休渔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休渔结束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海洋伏季休渔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9月12日前将总结上报市伏休办公室。

 

附件:渤海新区2018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