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新区有关部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三)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和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八)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一)负责指导全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宣传培训教育。负责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专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十三)承担渤海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渤海新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